北京:房屋征收实行“搬迁” “拆迁户”将退出历史舞台_焦点速看
3月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拟对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定,并明确货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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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包括“总则、征收前期工作、宅基地房屋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8条。根据《办法》,“拆迁”将退出历史舞台,以“搬迁”代替,同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也被废止。
《办法》最大亮点,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办法》规定了补偿方式。明确征收宅基地房屋的,应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办法》也规范了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确定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有一些新的提法,也受到了很多讨论,涉及拆迁制度的废除和搬迁制度的建立、征地和房屋搬迁需要同步、强化房屋安置尤其是现房安置模式、补齐非住宅的补偿政策等。
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这一规定颇受网友关注,可以通俗理解为‘没有拆迁户’的概念了。当然从字面理解来说,拆迁更强调拆的动作,而搬迁则强调安置的功能,此类表述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导向。
“此次政策专门针对非住宅房屋补偿设立单独一章,其和大城市的集体土地征收等情况密切挂钩,确保此类领域征收方面有更好的法规指导。政策提及,非住宅房屋补偿,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严跃进补充道。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则表示:在征收土地流程中,拆迁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征收土地就是把土地征为国有,进行土地收储。要想真正实现征地,必须对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拆迁安置。在以往,经常出现征地文件出来了,拆迁相对滞后的状况,相比而言是脱钩的。比如2005年就已经做出了征地批复,但是到了2015年才开始拆迁,这样原来的征地文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形同虚设。
纳入征地手续之中,同时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征收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等各项补偿方案、标准都需要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例如在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存在超过半数(不含)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需要组织听证,完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后的安置补偿情况能够更及时的知情、更深入的参与,更充分的发表意见。
征收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房屋安置补偿方案等各项补偿方案、标准都需要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后的安置补偿情况能够更及时地知情、更深入地参与、更充分地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相关权益的具体保障方案都需要提前制定并且需征得各方同意,在保障被征收人相关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征收工作的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