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300608):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资料图)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79号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思特奇”)管理层编制的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董事会的责任
思特奇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思特奇管理层编制的
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思特奇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思特奇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思特奇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3年 4月 17日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投资项目 | 预计投资总额 |
PaaS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 | 30,321.31 |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 23,381.32 |
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 | 18,328.79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87,031.42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PaaS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 | 20,409.81 | 1,169.93 |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 14,943.65 | 429.41 |
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 | 10,698.84 | 323.70 |
补充流动资金 | 13,561.15 | |
59,613.45 | 1,923.04 |
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共计 55.89万元,本次将一并置换。
五、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