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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动力: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7 16:28:14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

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通

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公司 2022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

股本165,100,000.00股为基数,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

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8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

及未来发展等各方面因素,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业务发展需求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

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

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与公司管理层有

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制和防范风险的作用。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我们一致认同该报告。

四、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查实,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

择机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有利于在控

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在任意时点使用不超过1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

低风险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品种。

五、关于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六、关于 2023 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

开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

意子公司共享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合作银行开展票据

池业务质押的票据余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积对外担保余额为23,734.36

万元。上述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

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亦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资金情形。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有助于公司的发展经营,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正

常的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胡彬、李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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